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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钱俊礼诉李亚娟、代亚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俊礼,李亚娟,代亚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214号原告钱俊礼,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孟利霞,南乐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亚娟,女,1989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代亚坤,男,1992年9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钱俊礼诉被告李亚娟、代亚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俊礼撤回对被告李亚娟、代亚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3元,减半收取48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吴聚川审判员  程尽华审判员  王晓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