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钱俊礼诉李亚娟、代亚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俊礼,李亚娟,代亚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 �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214号原告钱俊礼,男,196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孟利霞,南乐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亚娟,女,1989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代亚坤,男,1992年9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钱俊礼诉被告李亚娟、代亚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俊礼撤回对被告李亚娟、代亚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3元,减半收取48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吴聚川审判员 程尽华审判员 王晓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