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执民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叶红芳与金华市佳维饼业有限公司、徐云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叶红芳,金华市佳维饼业有限公司,徐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689号申请执行人叶红芳。被执行人金华市佳维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法定代表人:张有润。被执行人徐云兰。申请执行人叶红芳与被执行人金华市佳维饼业有限公司、徐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2011)金东商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对其进行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登记。权利人于2015年3月16日再次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20000元、诉讼费15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来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