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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郊民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马某与长治市郊区老顶山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河南省某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郊民初字第508号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对原告马某诉被告长治市郊区老顶山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河南省某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郊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判决书末页合议庭组成人员处“人民陪审员许小平”应更正为“人民陪审员宋彦敏”。审 判 长  李 薇审 判 员  龚垣峰人民陪审员  宋彦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冀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