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樟执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金小喜、黄周辉、余小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小喜,黄周辉,余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樟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金小喜,男,198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闽侯县人,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陈尔珠,福建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黄周辉,男,198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余小娟,女,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古田县人,住永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小喜与被执行人黄周辉、余小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为120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黄周辉、余小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除了被执行人黄周辉在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卢滨路XX号XX楼XX单元套房一套(所有权证号:XXXXXXXX)的房产查封外,无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查封财产处分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樟民初字第10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王幼圣执行员 檀卫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