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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民初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杭州普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普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1370号原告:杭州普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世英。委托代理人:汪根强。被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普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之间的纠纷已妥善解决而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普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30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杭州普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红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水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