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朝民(商)初字第33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李刚与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刚,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朝民(商)初字第33718号原告李刚,男,1976年1月3日出生。被告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新源街45号楼。法定代表人李建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学敏,女,1987年6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芳苓,女,1989年4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刚诉被告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李刚经本院两次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出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刚对被告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一百二十九元,由原告李刚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程惠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薛 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