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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立二民申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李华军与被申请人李超凡抚养费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华军,李超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立二民申字第6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华军。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超凡。法定代理人:李焕玲。再审申请人李华军因与被申请人李超凡因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辽阳民一终字第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军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并有原、被告陈述、住院病历、医药费收据、民事判决、辽阳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指南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再审事由证据不足。原判应予以维持。综上,李华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华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跃刚审判员  张晓晨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笑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