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延民初字第34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南平市国盛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449-1号原告:南平市国盛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建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秀华,女,南平市国盛建材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建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平市国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平市国盛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平市国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亨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65元,保全费4020元,均由原告南平市国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骆兴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林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