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恢执字第0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北大街支行与毛毅征、西安海洋建设开发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北大街支行,毛毅征,西安海洋建设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恢执字第013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北大街支行。负责人王民耀,行长。被执行人毛毅征,男,1983年1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海洋建设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晋新。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北大街支行与毛毅征、西安海洋建设开发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北大街支行依据(2006)西莲证民字第01200号执行证书,于200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毛毅征、西安海洋建设开发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北大街支行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恢执字第001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0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