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至民初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孙安应诉胡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安应,胡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至民初字第1591号原告孙安应,男,生于1952年3月26日,汉族,重庆市潼南县人。被告胡泽,男,生于1970年8月29日,汉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安应诉被告胡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安应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安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孙安应负担。审判员 罗文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小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