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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3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应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3394号原告应某某,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王某,女,198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受理原告应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王某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宝山区共康路XXX弄XXX号XXX室,属于宝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市宝山区共康路XXX弄XXX号XXX室,不属本院管辖范围,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王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修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慧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