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执字第3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山西奥瑞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吴琦支付令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奥瑞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吴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执字第321-1号申请执行人山西奥瑞特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琦,男,198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万荣县人民法院2015年2月2日作出的(2015)万民督字第4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琦妻子孙晓红在万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城区储蓄所xxxxxxx账号上的存款10000元,xxxxxxx账号上的存款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执行员 郭 超执行员 解建政执行员 贾润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茂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