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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2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王国祥、大连英和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王国祥,大连英和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2047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负责人杨万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桂香,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淑玉,辽宁五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祥。被告大连英和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法定代表人马大庄。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王国祥、被告大连英和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1345元,退回原告1345元。审 判 长  李丽莉人民陪审员  孙凤美人民陪审员  张 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馨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