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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2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李海卫与刘宝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卫,刘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2626号申请执行人李海卫,男,1974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宝平,男,1970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李海卫依据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05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宝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刘宝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李海卫偿还借款本金48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900元,保全费4520元,执行费7260元。本案在执行中当事人双方私下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5900元,保全费4520元,执行费7260元。本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05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惠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