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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13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微山县创业促进会与微山县华鼎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微山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微山县创业促进会,微山县华鼎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微山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1332-3号原告微山县创业促进会。法定代表人:郭晓辉。职务:会长。住所地:微山县夏镇奎文路101号中行大厦10楼。被告微山县华鼎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明举。职务:经理。住所地:微山县夏镇新河街56号。被告山东微山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茗亮。职务:董事长。住所地:微山县夏镇奎文路13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微山县创业促进会与被告微山县华鼎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微山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微山县公安局于以被告微山县华鼎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明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因本案须以该案的侦查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侦查终结,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赵玉山人民陪审员  华 黎人民陪审员  种道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郝允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