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民管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郭子义与阎舒航、刘亚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民管初字第18号原告:郭子义,住址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阎舒航,住址长春市。被告:刘亚贤,住址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受理原告郭子义诉被告阎舒航、刘亚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刘亚贤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位于长春市宽城区,应由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刘亚贤提供的居住证明显示其自2013年1月起居住在宽城区首山逸居15栋1单元1002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李守军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宝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