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郭桂峰与李平、苏永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桂峰,李平,苏永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566号申请执行人:郭桂峰,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平,男,汉族。���执行人:苏永丽,女,汉族。本院在执行郭桂峰申请执行李平、苏永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红民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郝玉江审判员 吴景宏审判员 陈学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明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