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英德市光荣矿业有限公司与黎招娣、杨天成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英德市光荣矿业有限公司,黎招娣,杨天成,杨明珠,刘妹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英法浛民初字第63号原告英德市光荣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德市英城浈阳一路南十米街二幢3座。法定代理人钱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宗练,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该公司职员。被告黎招娣,女,196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址英德市。被告杨天成,男,1991年6月8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址同上,被告杨明珠,女,198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址同上,被告刘妹,女,193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毛福清,广东新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认为,英德市光荣矿业有限公司起诉要求撤销英德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英劳人仲案终字[2014]78号仲裁裁决书,因该份仲裁裁决书是终局裁决,法律规定原告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故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英德市光荣矿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万少坚人民陪审员 黄新连人民陪审员 马碧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愈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二条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仲裁裁决书未载明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或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不服该仲裁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二)经审查认为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基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