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开民初字第01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方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方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开民初字第01542号原告王某,居民。委托代理人徐会东,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某甲,居民。委托代理人何刚,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诉被告方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肖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会东、被告方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5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婚约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男孩方某乙,××××年××月××日生育男孩方某丙。婚后双方感情不和,常发生矛盾,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抚养男孩方某乙,并分割共同财产。被告辩称:原、被告婚后在外打工,随聚少离多,但夫妻感情较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乃人之常情,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如果判决离婚,两个孩子随被告共同生活,原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子方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方某丙。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原告离婚。上述事实,由庭审笔录、结婚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系合法婚姻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自由恋爱后缔结婚姻,并生育两名子女,有较为稳固的感情基础。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就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庭审中,原告仅提供医疗费发票不足以证实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此,原告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对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综合分析后,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近年来,双方因沟通、理解不够,产生了一定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能够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发扬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加强社会和家庭责任感,互相理解、互相信任,多一点宽容,少一些计较,妥善理智地处理好家庭事务和琐事纷争,夫妻关系和好是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王某与被告方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已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代理审判员 肖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