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老民三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老民三初字第00033号原告:袁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满族,住开原市莲花镇某村*组。被告:刘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现下落不明。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收诉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6日在本院老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现已成年。被告于2010年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刘某某未到庭、未答辩、未提交证据。原告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结婚证2份,证明原、被告于1994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2、开原市莲花镇某村民委员会、开原市公安局莲花镇派出所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被告于2010年开始至今下落不明。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1994年11月28日登记结婚,二人均是再婚,被告刘某某于1992年10月21日生育一女袁某,原、被告于1995年4月22日生一子袁某。现袁某与袁某均已成年。被告刘某某于2010年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为要求与被告离婚而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要求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有原告居住地开原市莲花镇某村委会及开原市公安局莲花镇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于2010年开始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分居已超过2年以上,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财产问题,由于原告未提出诉求,应保持现状为宜,双方当事人日后可协商处理或另诉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铁强审 判 员 袁伟宏人民陪审员 秦秀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