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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魏爱红与于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1641号原告魏某某,女,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委托代理人田园硕,黑龙江秋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某某,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原告魏某某与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魏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准许魏某某撤回起诉。2015年7月23日,原告魏某某变更诉讼请求后,再次起诉离婚。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变更诉讼请求不属于新情况、新理由,其起诉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孟庆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