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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执恢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黄桂华与谢作娩、周晓洁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桂华,谢作娩,周晓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恢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黄桂华,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谢作娩,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周晓洁,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申请执行人黄桂华与被执行人谢作娩、周晓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穗花法狮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谢作娩、周晓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5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周晓洁的户籍地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本院已依法委托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周晓洁的财产情况,本案需等该院复函后才能进一步处理。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花法执恢字第21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飞执行员 刘启樑执行员 周海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建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