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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行与金有贵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行,金有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西执民字第3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行被执行人:金有贵身份证:33030219550609481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鹿西商初字第0064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有贵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金有贵名下有车辆(长安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长安汽车)。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夏益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任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