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雅刑终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李雅平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雅刑终字第61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叶美,女,出生于1981年11月13日,汉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居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委托代理人钱继蓉,雅安市雨城区河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叶美不服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5)雨城刑初字第109号不予受理起诉的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叶美称:一、一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适用法律不当。二、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人提起自诉于法有据。据此,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由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叶美提起刑事自诉诉李雅平犯故意伤害罪,同时提交了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定书》、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鉴定结论为轻伤的《司法鉴定意见(报告)书》以及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北郊派出所制作的、被询问人分别为叶美、李雅平、周某某的询问笔录,符合人民法院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5)雨城刑初字第109号刑事裁定。二、本案由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剑审 判 员 魏 林代理审判员 陈振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钟忱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