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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民初字第00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牟某某、刘某某、牟某甲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牟某某,刘某某,牟某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0720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牟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牟某甲,女,汉族,学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牟某某、刘某某、牟某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李君岐审 判 员  高娟萍人民陪审员  鲁明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