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银调确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连凤与开原市骨科医院因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连凤,开原市骨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调确字第00041号申请人陈连凤,女,满族,1959年09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敬涛,男,汉族,1974年10月10日出生。申请人开原市骨科医院,住所地:开原市建设东街**号。法定代表人王连峰,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兴宏,开原市骨科医院医务科长。申请人陈连凤,于2014年08月28日以右股骨干骨折入开原市骨科医院。入院后行切开复位钢板固定术。术后拍片检查,折端对位对线很理想,患者于2014年09月12日拆线。两个月后,患者再次来院,大腿肿胀,局部出现异常活动,拍片后确认为钢板折断,右股骨干原折断处再次骨折。后医患双方发生纠纷。申请人陈连凤与开原市骨科医院因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一案,经铁岭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5年08月05日作出(2015)铁医调字第04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如下:一、开原市骨科医院一次性赔偿陈连凤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全部损失共计29950元整;二、自本协议生效后,患方当事人收到医方给付上述款项之日起,医患双方争议一次性解决,此纠纷终结,双方再无争议。双方保证今后不再就此事向对方索要任何费用或提出其他请求,亦不得实施损害对方声誉的行为。本院于2015年08月11日受理了申请人陈连凤与申请人开原市骨科医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谢贵清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陈连凤与申请人开原市骨科医院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贵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 汪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