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许县长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秦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金花,刘房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长民初字第210号原告秦金花,女,汉族,1979年10月4日生,住河南省襄城县范湖乡秦寺村。身份证号4104261979********。被告刘房伟,男,汉族,1978年10月23日生,住许昌县榆林乡岗刘村*组,身份证号码4110231978********。原告秦金花诉被告刘房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秦金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房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金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金花撤回对被告刘房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金花承担。审判员 张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