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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县长民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秦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金花,刘房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长民初字第210号原告秦金花,女,汉族,1979年10月4日生,住河南省襄城县范湖乡秦寺村。身份证号4104261979********。被告刘房伟,男,汉族,1978年10月23日生,住许昌县榆林乡岗刘村*组,身份证号码4110231978********。原告秦金花诉被告刘房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秦金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房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金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金花撤回对被告刘房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金花承担。审判员  张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