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互民初字第1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鲁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1735号原告鲁某某,女,土族,1986年1月10日出生。被告范某某,男,汉族,1982年1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永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乔有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