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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溆民一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米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溆民一初字第653号原告米某某,女,197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被告唐某某,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肖经纬,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米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以双方经劝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继刚人民陪审员  向小花人民陪审员  谌生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向易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