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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梧民二终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罗斌与赵洪、李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梧民二终字第14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赵洪。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罗斌。一审被告:李雄。一审被告:钟东远。上诉人赵洪因与被上诉人罗斌、一审被告李雄、钟东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洲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洪与被上诉人罗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上诉人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洪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洪撤回上诉,本案按一审判决���长洲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后为1025元,由上诉人赵洪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刘创祥审判员任军代理审判员龙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黄卉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