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门三民初字第00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甲与被告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甲,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三民初字第00672号原告蒋某甲。被告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甲与被告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离婚条件暂不成熟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陆小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施继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