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民初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兖州市大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秦刚、伊亚红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兖州市大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秦刚,伊亚红,伊庆喜,孔丽,伊晓燕,张晓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1617号原告:兖州市大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兖州区大禹北路北首路东,法定代表人:徐祥谦,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广鲁,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顶,兖州市大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职员。被告:秦刚。被告:伊亚红。被告:伊庆喜。被告:孔丽。被告:伊晓燕。被告:张晓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兖州市大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刚、伊亚红、伊庆喜、孔丽、伊晓燕、张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杜洪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齐 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