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商初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侠与张梁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757号原告:张侠。委托代理人:周红丽,浙江缘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侠诉被告张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7元减半收取21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国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 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