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02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02625号原告杜某某,女,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被告石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