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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詹某、聂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某,聂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80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詹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广东省饶平县。2013年4月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9月16日刑满。因本案于2014年12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辩护人黎某、孙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聂某,女,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官埠桥镇。因本案于2014年7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5]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某、聂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少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某、聂某、辩护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经公诉机关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中旬起,被告人聂某在布吉街道某村某区83号703房租住,租金由被告人詹某帮忙缴纳,二人均持有703房的钥匙。2014年7月18日15时许,民警接到举报后前往703房,当场将被告人聂某抓获,并在电脑主机上的纸盒里提取到七小包毒品、在床头柜第二格抽屉里提取到一包毒品、在床头提取到五大包毒品。2014年12月16日,民警将被告人詹某抓获。经鉴定,纸盒里的毒品七小包重32.86克,抽屉里的毒品一包重15.95克,床头的毒品五大包重620.56克。以上毒品共重669.3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公诉机关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并建议对被告人詹某、聂某判处八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詹某当庭辩称703房不是其租的,没有交过房租,也没有钥匙,毒品也不是其的。房间有去过,但没有在里面住过。辩护人提出:1、公诉机关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涉案毒品是被告人詹某持有的,仅根据聂某的讯问笔录和两名被告人的短信记录认定涉案毒品是詹某持有,证据不足;2、房东可以证实涉案的703房并非詹某租住,租金也非詹某支付,因此703房内的毒品并非詹某持有;3、即使认定詹某构成非法持有毒品,其涉案持有的毒品数量应仅以电脑主机上长方形小盒子里面的冰毒数量,而非公诉机关指控的703房所藏的冰毒数量。综上,本案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应当判处被告人詹某无罪。被告人聂某当庭辩称毒品是詹某的,房子也是他租的,租金不算是他帮我交,否认指控。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中旬起,被告人聂某在布吉街道新三村东小区83号703房租住,租金由被告人詹某帮忙缴纳,二人均持有703房的钥匙。2014年7月18日15时许,民警接到举报后前往703房,敲门后聂某因害怕毒品被发现发短信问詹某如何处理,詹某叫聂某将毒品倒入厕所冲掉。之后聂某出门观望情况被当场抓获,并在703房内电脑主机上的纸盒里提取到七小包毒品、在床头柜第二格抽屉里提取到一包毒品、在床头提取到五大包毒品。2014年12月16日,民警将被告人詹某抓获。经鉴定,纸盒里的毒品七小包重32.86克,抽屉里的毒品一包重15.95克,床头的毒品五大包重620.56克。以上毒品共重669.3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牟某,举报一个叫张某德的男子带着一个叫小琴的女子在布吉一带贩卖毒品。张某德在布吉租了三套房,都是他交房租,但不是用他的名字租的,在布吉某村某区83号703房和304房租了房,小琴住在703房,另一个叫可儿的女孩子住在304房。张某德和小琴把毒品藏在703房内。听说张在布吉某酒店对面也租了房。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3、被告人聂某,2014年7月18日,我和可儿在布吉街道某村某区83栋703房内睡觉,听到有人敲门,我们没有开门,安静之后,我们准备出去,刚走到走廊就被民警抓获。民警对房间进行搜查,在电脑主机上的一个盒子里发现七小包冰毒,在床头的黑色胶袋里发现有四包冰毒,还在床头的里格发现一包冰毒,床头柜第二格的抽屉里发现一包冰毒。我的住处是一名叫张某德的男子租的,我是2014年6月初住进去的,当时张某德叫我帮忙照顾304房的女孩子。住进去后直到被抓都是我一个人在住,但张某德经常过来。平时都是张某德要回来就通知我出去,张某德走后再通知我回来。张某德走后会告诉我电脑主机上面的盒子里的冰毒可以拿出来玩,我就知道主机上的冰毒是张某德放在那里的。民警后来在床头及床头里格还有床头柜发现的冰毒不知道是谁放的,张某德也没说过。张某德平时有朋友过来就打电话叫我拿冰毒给他朋友,我大概帮他给了十几次冰毒,就是他朋友来我就告诉他们冰毒在电脑主机上就可以了。我刚开始在703住的时候是没有冰毒的,大概是6月底的一天,张某德将冰毒放在一个电脑主机盒子里说可以玩的,当时冰毒数量比现在盒子里的多,我和张某德的朋友从盒子里拿冰毒玩就剩下这些了,没有看到张某德往盒子里加冰毒。2014年7月18日11时许,张某德在703房叫我把一个盒子送给楼下一个开私家车的人,我估计盒子里有冰毒。703房的房租7月份是张某德叫我去交的,我还一并交了304房的房租,一共1700元。房间的其他冰毒不确定是谁放的,但是房间只有我和张某德还有304房的张某权有钥匙,平时304房就我和张某德住,张某权只是吃饭时会上来吃饭,估计是张某德放的。民警敲门时我有发信息给张某德,他说不要怕,真有事把东西倒进厕所冲了,还叫我把信息删除。他说的东西是指冰毒。信息中的505房指的是德哥在世纪皇庭怡和园那边的住处。可儿是德哥的女朋友,辨认出是詹某是“德哥”、“张某德”,看到他放了一些毒品在房间的电脑主机上面和床旁边的一个柜子里面。4、张某(可儿),聂某中午叫我去她那里吃饭,我就去了703房,去的时候聂某和德哥都在。吃饭后德哥就走了。大概14时30分许,有人敲门,聂某说可能是警察,叫我不要开门,她就用手机发信息,之后她叫我一起下楼去304房,她开门之后警察就进来把我们抓了。警察在房间里的床头搜出5包冰毒,在电脑主机上的一个纸盒里搜出几包冰毒,还在床头柜子的抽屉里也搜出一包冰毒。703房的冰毒不知是聂某还是德哥的,我今天上去的时候只看见盒子里的冰毒,其他的冰毒之前不知道。703房只聂某和德哥在住,我有见过聂某在房间里吸食过毒品,她说那些冰毒是用来自己吸食的,有时候聂某的朋友过来,她就叫我下去304房,我和德哥是男女朋友,304房是德哥租给我住的。聂某是德哥安排照顾我的。5、林某斌(布吉街道该区83栋房东),我管理的703房和304房是两个女孩子在住。304房的女孩子是2013年12月1日跟我签的合同,她当时拿的身份证上的名字是林淑娜,住703房的女孩子是2014年5月8日签的合同,她当时拿的身份证名字叫王思婷。703房的女孩子住进去后,703房和304房的房租都是她来交的,交了两个月。辨认出聂某是住在703房的女子,詹某是经查到304房玩,他有时去703房玩。6、被告人詹某,承认去过聂某住处十次左右,去聊天、有时吸毒。毒品都是聂某拿出来的,她是从房间的电脑桌子上的一个盒子里拿出来的。还认识住在304房的“可儿”,聂某的住处是一个叫婷婷的女孩子租的,“可儿”的住处是一个叫“小林”的男子租的。不知道聂某房间内还有其他毒品。聂某被抓当天早上9点多我去过,当时想去她那里吸毒,当时可儿也在,我怕给可儿知道就没有吸,坐了不到一个小时就走了。聂某被抓当天有发信息给我,我有回“没事的,把东西收一下,如果真有什么的话就把那倒进厕所去冲了。”我说的“东西”是指吸毒工具和冰毒。7、房屋租赁协议。8、手机通话记录。9、短信照片,经聂某、詹某辨认是两人的短信记录。2014年7月15日,聂问“你老乡同意就把她电话发给我吧然后我好走人啊。”詹回“我先问她吧!”“她回老家的了”“你什么时候回来”,聂回“马上就回”,詹回“哦!在505”,聂回“好的”,“你们要是有事就先回去吧,我要和他去下长龙一区,他朋友是整条要的转走老家,我和他过去聊聊。”,詹回“哦!”,聂问“在哪里啊?”,詹回“在505”。7月16日,聂问“今晚这边还有事吗?没事的话那我就在703睡了,在那边根本睡不好。”“你是要你弟过去世纪皇庭”“我也要过去要我顺便带他一起过去吗?”詹回“好的”。聂问“你回来了吗?我是回703住还是继续在505住啊?我听你的安排,只要方便你就好。”7月17日,聂问“我回来了,如果那个女的在我就不上来了,等走了再叫我吧。”……聂问“起来了吗,我要带可儿去医院”詹回“怎么样,她没事吧?”“阿琴,等下回来了,你先去三楼,我有老乡在,他走了再给电话你”聂回“好的”“她检查了,什么事都没有一切正常。”詹回“那就好”聂问“嗯那等他走了就告诉我吧。”詹回“好的”,聂回“我送去罗湖了,等下就回来可儿一个人在703”,詹回“哦,知道了”。7月18日,聂答“晚上我就在703睡了,我现在已经在回来的路上了”,詹回“好的,我可能没那么快回去。”……聂问“德哥有男的敲门不知道是谁”,詹回“不管是谁都好,别出声,不要开门就没事的”。聂问“还在外面听到了有手机滴滴滴滴的在响”,“他刚刚敲门叫靓姐,你问问是不是你表弟啊”,詹回“没事的,把东西收一下,如果真有什么的话就把那倒进厕所去冲了”,聂回“哦知道了”,詹回“我先问问看”,“我叫胖子上去看了”,“把信息除掉”。10、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证实在布吉街道新三村东小区83栋703房扣押13包冰毒。在詹某身上缴获手机一部。11、物证照片,经聂某辨认。1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13、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7月18日抓获被告人聂某,2014年12月16日抓获被告人詹某。14、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年4月3日詹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9月16日刑满。2013年聂某因吸毒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5月7至2014年5月22日),聂某因吸毒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7月19日至2014年8月3日)。15、鉴定文书,经鉴定,在床头提取的毒品分别重418.4克、80.17克、66.18克、33.98克、21.83克,在电脑主机上盒子内提取的毒品分别重12.96克、11.75克、3.43克、1.48克、1.2克、1.15克、0.89克,在床头柜第二格抽屉内提取的毒品重15.95克,上述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6、视听资料,侦查人员对布吉街道新三村东小区83栋703房、304房的搜查录像。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聂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大,其行为均已经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詹某及其辩护人提出毒品也不是詹某持有的。经查,被告人聂某指认703房是被告人詹某让其住下,并帮忙照顾住在304房的张某,平时詹某都会到703房住,与证人张某的证言相吻合,结合通话清单和短信记录,可以证实被告人聂某是否回到703房住要和被告人詹某沟通,且案发当天的短信记录说明被告人聂某担心民警查房不知道毒品如何处理而向詹某询问,詹某也明确告诉聂如何销毁,可以印证被告人聂某的供述,上述辩解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詹某和聂某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被告人聂某作用较詹某小,本院在量刑时予以区分。被告人詹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本罪,系累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聂某对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认罪,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詹某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詹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25年10月15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聂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8日起至2021年10月1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三、缴获的毒品由公安机关销毁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晓蓉人民陪审员  陈亚彬人民陪审员  陈远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安首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