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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经开执字第00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经开执字第00496号申请执行人坦萨土工合成材料(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8MA工业用地。法定代表人GerardVONGSADY,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共和新路666号6楼。法定代表人武宪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0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36,07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