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龚某离婚纠纷、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龚某
案由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特字第6号申请人:龚某。2015年6月12日,申请人龚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美国乔治亚州富尔顿县高级法院于2006年2月8日作出的案件号:2005CV110132离婚判决书效力。该判决结果是唐智泊与龚某离婚。本院经审查认为,美国乔治亚州富尔顿县高级法院于2006年2月8日作出的案件号:2005CV110132离婚判决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美国乔治亚州富尔顿县高级法院于2006年2月8日作出的案件号:2005CV110132离婚判决书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龚某负担。审 判 长 杨学超审 判 员 王 虹代理审判员 王 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彩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第二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十三条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承认,以裁定方式作出。没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具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