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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少民初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沈阳悦通置业有限公司与柳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悦通置业有限公司,柳某某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少民初字第00086号原告沈阳悦通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伟康。委托代理人李曰阳。被告柳某某。法定代理人柳臣。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悦通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柳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悦通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春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海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