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普刑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江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普刑初字第97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某,男,1988年12月5日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专文化,农民,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住本市普陀区;因本案于2015年6月12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5)9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世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被告人江某在其租赁的本市普陀区武威路2358号华环交易市场153-155房间内设立赌博游戏机,招徕赌客进行赌博活动,同时雇佣张某某、魏某某、王某(均另案处理)负责看场、上分等活动。2015年6月11日16时许民警对上述地点进行检查,当场抓获上述赌场工作人员及数名参赌人员,并查获赌博机。经鉴定,一台八联机捕鱼机、一台八联机3D宝马机均具有赌博功能,可以认定为赌博机。被告人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江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王某、张某某、魏某某、龚某某、陈某某、胡某某、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租赁协议书、赌场账册,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赌博机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江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江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江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江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被告人江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二、赌资、赌博机和违法所得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惠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国斌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