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冠民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鸡冠民初字第762号原告赵某,女。被告孙某某,男。原告赵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宏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被告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4月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无房产。由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被告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甚至拳脚相加,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口角、打仗,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14年10月向鸡冠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原告与被告一直分居。原告认为,双方已无和好可能,感情确已破裂,故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孙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4月7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初双方感情较好,近年来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口角、打仗,原告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鸡冠民初字第1306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原告赵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该判决已生效。2015年5月22日原告再次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期间查明,被告提出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有存款15万元在原告处,要求依法分割,但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原、被告均称无其他财产、无住房、无债权、无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后,近年来常因琐事发生口角、打仗,原告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再次起诉,经法院调解原告仍坚持离婚,因此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未提供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有存款15万元的证据,故要求依法分割存款15万元,本院不予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赵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被告各承担75元。此款原告赵某已预付,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应承担的数额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宏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琳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