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民一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蔡润添、沈顺葵诉被告清远市清城区华禧新村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润添,沈顺葵,清远市清城区华禧新村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一初字第966号原告:蔡润添,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原告:沈顺葵,女,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清远市清城区华禧新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办笔架河南丫塘堤段二号地。法定代表人:郭炳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润添、沈顺葵诉被告清远市清城区华禧新村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润添、沈顺葵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蔡润添、沈顺葵负担。审判员 罗文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