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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中民二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益与谢全文、湖南雪峰山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丰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曾向东、何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益,谢全文,湖南雪峰山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丰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曾向东,何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民二初字第12-1号原告张益,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肖辉,邵阳市民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全文,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雪峰山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洞口县洞口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曾向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南丰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洞口县洞口镇雪峰中路。法定代表人谢全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曾向东,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何炯,女,197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益与被告谢全文、湖南雪峰山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丰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曾向东、何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益于2015年8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谢全文、湖南雪峰山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丰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曾向东、何炯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全文、湖南雪峰山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丰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曾向东、何炯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益撤回对被告谢全文、湖南雪峰山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丰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曾向东、何炯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张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彭莎娜审 判 员  刘新军人民陪审员  刘丽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