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中民二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张益与谢全文、湖南雪峰山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丰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曾向东、何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益,谢全文,湖南雪峰山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丰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曾向东,何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民二初字第12-1号原告张益,男,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肖辉,邵阳市民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全文,男,1964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湖南雪峰山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洞口县洞口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曾向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湖南丰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洞口县洞口镇雪峰中路。法定代表人谢全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曾向东,男,196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何炯,女,197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益与被告谢全文、湖南雪峰山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丰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曾向东、何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益于2015年8月18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谢全文、湖南雪峰山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丰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曾向东、何炯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谢全文、湖南雪峰山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丰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曾向东、何炯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益撤回对被告谢全文、湖南雪峰山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丰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曾向东、何炯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由原告张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彭莎娜审 判 员 刘新军人民陪审员 刘丽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