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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大南河村民委员会与张贺香、马敬国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贺香,马敬国,马敬英,马敬敏,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大南河村民委员会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一终字第09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贺香,农民。委托代理人马敬敏。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敬国。委托代理人马敬敏。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敬英。委托代理人马敬敏。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敬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大南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大南河村。法定代表人张宝栋,村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文彪,该村委会委员。委托代理人肖玉平,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贺香、马敬国、马敬英、马敬敏因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0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贺香、马敬国、马敬英、马敬敏又于2015年8月1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上诉人张贺香、马敬国、马敬英、马敬敏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张贺香、马敬国、马敬英、马敬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菊玲代理审判员  姜继超代理审判员  尹 来二0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洪雨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