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居民初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居民初字第1232号原告杨某某,男,生于1980年11月12日,汉���。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82年9月4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银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