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执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翟双喜申请执行张怀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双喜,张怀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429号申请执行人翟双喜,男,汉族,48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张怀强,男,汉族,47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本院在执行翟双喜申请执行张怀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乌前民初字第13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