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惠民初字第1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惠农区三亚建材经销部与被告白红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农区三亚建材经销部,白红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惠民初字第1119号原告惠农区三亚建材经销部,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经营者徐学兰,女,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系个体工商户,住石嘴山市惠农区。被告白红卫,女,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石嘴山市惠农区。原告惠农区三亚建材经销部与被告白红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闫竹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惠农区三亚建材经销部的经营者徐学兰及委托代理人杨国荣、被告白红卫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惠农区三亚建材经销部诉称,被告丈夫徐耀峰生前,以建筑工程承包施工为主业。2011年徐耀峰在施工过程中,购买了原告价值76200元的水泥。当时言明资金紧张暂时拖欠,为此打下欠条一张。多年来徐耀峰陆续偿还了大部分欠款。2014年5月份偿付了10000元后还下欠28600元。现徐耀峰去世,被告是徐耀峰的妻子及继承人,理应偿还其丈夫生前所欠债务,被告也承认并表示愿意偿还,但总以各种理由推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上述欠款286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白红卫辩称,被告丈夫以前在外面干工程,被告从不参与他的事情,他在外面欠了多少钱被告并不知道,被告现在没有能力偿还原告的钱。原告惠农区三亚建材经销部针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供欠条一份,证明被告丈夫生前欠原告水泥款76200元,经数次偿还现尚欠28600元的事实;被告白红卫认可该欠条是其丈夫书写,但表示对于还钱的事实被告不知道。被告白红卫未向本院提供证据。针对原告惠农区三亚建材经销部提供的证据,被告白红卫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白红卫的丈夫徐耀峰生前系从事建筑行业。2011年7月3日,徐耀峰在承包工程期间,从原告惠农区三亚建材经销部(经营者徐学兰)购买水泥若干,欠原告水泥款76200元,徐耀峰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此后徐耀峰陆续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用水泥抵项了部分欠款,下欠原告货款28600元。后徐耀峰去世,再未向原告偿还欠款。原告向徐耀峰的妻子被告白红卫索要欠款未果,于2014年6月诉至本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水泥款28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的丈夫徐耀峰从原告处购买水泥,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徐耀峰应当按照双方的结算金额向原告支付货款,现原告自认徐耀峰生前已经向其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28600元未付,故本案的欠款金额应认定为28600元。被告白红卫辩称只欠原告几千元水泥款及抵顶欠款的水泥是80吨因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其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现徐耀峰虽已经去世,但因该笔债务产生于徐耀峰与被告白红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对于下欠的货款28600被告白红卫应当承担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红卫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惠农区三亚建材经销部货款28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白红卫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凭本判决书到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视为放弃上诉。如本判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本判决内容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在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闫竹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亚东附:一、本案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二、法律监督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