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4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胡晓与徐忆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478-3号原告:胡晓,武穴市地税局工作人员。被告:徐忆珍,武穴市地税局工作人员。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47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徐忆珍在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武穴办事处的存款(住房公积金)12万元和查封担保人胡治导(曾用名胡治道)所拥有的位于武穴市梅川镇驿垴上(建筑面积为71.59平方米)一栋房屋。现因被告徐忆珍已向原告胡晓清偿了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胡晓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15年8月5日裁定准许原告胡晓撤回起诉。现原告胡晓申请解除对被告徐忆珍在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武穴办事处的存款(住房公积金)12万元的冻结和担保人胡治导所拥有的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徐忆珍在黄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武穴办事处的存款(住房公积金)12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胡治导所拥有的位于武穴市梅川镇驿垴上(建筑面积为71.59平方米)一栋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张庆审判员黄胜华审判员干运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陆泽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