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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麻法执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信用社与陈立也、陈林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信用社,陈立也,陈林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麻法执字第67-5号申请执行人: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信用社。地址:湛江市麻章区太平镇霞海路1号。负责人:黄成智,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叶国卿,该社副主任。被执行人:陈立也被执行人:陈林贵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湛麻法湖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湛江市麻章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太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陈立也、陈林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没有履行。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陈林贵的银行存款15600元入本院执行账户。对所欠余款经向银行、国土、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湛麻法湖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丰峰审 判 员  林其碧人民陪审员  谢红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琛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