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2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左建华与田瑞、田师尊等居间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建华,田瑞,田师尊,甘承书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7214-1号原告:左建华,男,汉族。被告:田瑞,男,汉族。被告:田师尊,男,汉族。被告:甘承书,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建华诉被告田瑞、田师尊、甘承书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左建华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甘承书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7万元。本院认为,原告左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甘承书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7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昕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二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