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催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杭州鼎业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催字第12号申请人杭州鼎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8236527-3。法定代表人王建明,该公司董事长。申报人武汉锅炉集团超顺锅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夏制造分厂,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组织机构代码:66951048-3。代表人张惠利,该分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伍敏华,女,该分厂员工。申请人杭州鼎业化工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汇票票号为3130005135987916,出票日期为2015年5月29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出票人为石狮市锦昌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杭州先进富春化工有限公司,付款人为泉州银行石狮凤里支行)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武汉锅炉集���超顺锅炉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夏制造分厂在规定期间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二、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杭州鼎业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康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张淑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